将税收优惠用于不正当目的是商业运营中具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做法之一,如果企业故意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尽管不符合合格标准,未能满足所需条件,或将优惠用于最初注册以外的目的。
I.如果发现企业滥用税收优惠,是否有可能收回所有以前免征或减税的税款?
在当前的税收框架下,税收激励被视为鼓励对优先部门、地理区域和行业进行投资的重要政策工具。然而,当企业出于不正当目的滥用税收优惠时,法律后果不仅限于终止此类优惠,还可能导致收回之前免征或减征的所有税款。

具体而言,根据税收管理规定,如果税务机关确定企业从一开始就不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要求,未能在整个激励期内保持所需的条件,或作出不准确的申报或从事欺诈行为以获得税收优惠;等等企业可能需要偿还之前减免的全部税款。此外,企业可能受到以下约束:
- 根据重新评估的税额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 对税务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涉及欺诈行为的,最高可达少缴税款的20%或更高);
- 情节严重的偷税罪。
II、理解税收优惠被滥用于不正当目的
1.根据越南税法制度,将税收优惠用于不正当目的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目前,越南税法没有对“为不正当目的滥用税收优惠”一词提供单一、直接的定义。然而,这一概念可以通过有关以下方面的法规来解释:
- 申报不正确导致少缴税款;
- 逃税和税务欺诈;
- 《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法》等专门税法下税收激励条件的不当适用。
因此,为不正当目的滥用税收优惠可被广泛理解为纳税人有意或无意地将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不符合条件的主体,而不满足所需条件,或用于与注册用途不一致的目的,从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
此类行为可能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包括歪曲有权获得激励的地点、转让定价做法、拆分企业以继续享受激励,或在获得利益后未能维持激励条件。
2.哪些部门最容易受到滥用税收优惠的侵犯?
某些部门存在更高的此类违规风险,包括:
- 对工业园区、经济区和奖励指定区域的投资:由于有吸引力的免税和减税政策,企业可能会试图规避有关地点或实际运营的法规;
- 高科技和研发部门:评估资格条件的复杂性使这些部门更容易被滥用;
- 教育、医疗和环保部门:这些社会化部门享受着丰厚的税收优惠;
- 新成立的企业和新的投资项目:可能出现涉及公司重组、分立或转型以继续获得激励的情况;
- 加工和出口导向型企业:企业可能会提交不准确的申报以获得优惠税率。
3.未能满足就业要求与滥用税收优惠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这种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未能维持承诺的劳动力规模:如果企业根据一定的就业规模获得激励,但随后未能维持,则继续享受激励可能被视为不合规;
- 关于员工的虚假声明:夸大员工人数以满足激励条件可能构成税务欺诈;
- 在不调整激励资格的情况下改变劳动力结构:在不再满足要求后继续申请激励可能会导致税务重新评估和追回。
III、 关于为不正当目的滥用税收优惠的法律规定
1.投资项目符合税收优惠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根据《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企业所得税优惠仅适用于保留适当会计记录、发票、证明文件并按照申报法纳税的企业。
适用于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的新投资项目(包括属于本法第12条第2款g点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适用于涉及合并、兼并、分立、所有权变更、企业类型转换或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企业必须分别核算该法第4、13、14和15条规定的税收激励经营活动所得和非激励活动所得。如果无法单独核算,则应根据激励活动产生的收入或支出占企业总收入或支出的比例确定激励收入。

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15%和17%的优惠税率,以及该法第4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
- 资本转让、出资权转让、房地产转让(第12条第2款第s点规定的社会住房开发项目收入除外)、投资项目转让(选矿项目除外)、参与投资项目的权利转让以及矿产勘探、开采和加工权转让所得;以及在越南境外开展的商业活动产生的收入;
- 勘探和开采石油、稀有自然资源和矿产的收入;
- 从事网络电子游戏业务和生产、交易应缴纳特殊消费税的商品和服务的收入,但涉及汽车、飞机、直升机、滑翔机、游艇的制造和组装以及炼油和石化活动的项目除外;
- 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15%和17%的优惠税率也不适用于关联企业不符合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
2.税务部门有什么权力追回税款和实施制裁?
根据《2025年税收管理法》第47条第2款,税务管理机关负责人有权对涉及滥用税收优惠的行为发布行政处罚决定。
具体而言,省税务局有权:
- 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和审计;
- 评估和追回不当减免的税款;
- 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决定;
- 依法将案件档案移交给发现犯罪分子的侦查机关。
3.逾期付款的费用和制裁是多少,从逃税金额的一倍到三倍不等?
根据第125/202/ND-CP号法令第17条,对涉及滥用税收优惠的逃税行为,可处以逃税金额一至三倍的行政处罚。
- 相当于逃税金额一倍的罚款
纳税人有至少一种减轻处罚情节,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偷税金额一倍的罚款:
- 未提交税务登记档案或纳税申报表;
- 未在会计账簿中记录应税收入;
- 未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数量或金额不准确;
- 使用非法发票;
- 使用非法证明文件;
- 不正当使用免税货物或符合免税条件的货物,未申报用途变更的;
- 在停业期间未通知税务机关而开展业务
- 纳税人有上述违法行为,没有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处以偷税金额1.5倍的罚款。
- 有一种加重情节的,处以偷税数额两倍的罚款。
- 有两种加重情节的,处以偷税金额2.5倍的罚款。
- 有三种以上加重情节的,处以偷税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4.伪造用于证明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的文件将受到何种制裁?
根据第125/202/ND-CP号法令第28条,任何伪造文件以证明有资格获得税收优惠,从而伪造退税档案的人都可能因非法使用发票而受到行政制裁。
罚款可能高达50000000越南盾,并采取补救措施,要求取消非法使用的发票。
5.对于滥用税收优惠的企业,是否有关于五年后审计期的规定?
越南税法没有专门为涉及滥用税收优惠的案件建立“五年后审计机制”。然而,相关法规确实存在。
根据《2025年税收管理法》第44条第7款,对不足以提起刑事诉讼的普通逃税案件,或涉及错误申报导致少缴税款或过度免税、减税、退税或不征收的案件,实施行政制裁和追回税款的诉讼时效为五年。时效期间按照行政违法法律计算。因此,税务机关有权在此期间进行检查和审计,包括对给予激励的纳税期进行检查和审核。
此外,从实际税务管理的角度来看:
- 被归类为高风险纳税人的企业往往在连续几年内接受更频繁的事后审计;
- 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通常在整个激励期内受到监控,根据适用的政策,激励期可能持续五年、十年甚至更长时间。
IV、 关于为不正当目的滥用税收优惠的问题
1.如果一家公司在偏远或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但管理胡志明市的业务,这是否会被视为滥用税收优惠?
基于地理位置(偏远、孤立或经济困难地区)的税收优惠仅适用于在这些地区进行实际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情况。如果企业仅在符合激励条件的地区注册分支机构地址,而所有管理活动、生产运营和创收都在胡志明市进行,这可能表明未能满足税收激励的地理要求,所享受的激励措施可能被视为应用不当。

然而,如果企业在当地保持真正的运营,包括人员、设施和创收活动,其管理总部设在其他地方的事实不会自动构成违规。
2.为什么软件公司在提供数字内容服务时有时会进行税务重新评估?
主要原因是“软件生产”和“数字内容服务”之间的混淆。
- 软件生产通常有资格获得重大的税收优惠。
- 数字内容服务(如在线游戏、数字平台和在线服务)通常不享有同等水平的税收优惠。
许多企业将其所有收入都申报为软件生产收入,而实际上,其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数字内容服务。这可能会导致税收优惠措施的不当应用,并导致税务机关重新评估和追回税款。
3.在高科技园区租赁虚拟办公室是否会被视为滥用税收优惠?
如果企业仅为了获得注册地址和享受税收优惠而租赁虚拟办公室,而在该地点没有实际运营、人员、生产或商业活动,则可能被视为不符合优惠条件,因此可能会被追回税款。
相反,如果企业在高科技园区内进行真正的商业活动,而虚拟办公安排只是其运营结构的一部分,则这种安排不会自动被视为违规。
4.企业在被调查滥用税收优惠的同时,是否可以申请延长纳税期限?
如果企业遇到特殊困难,如自然灾害、流行病或不可抗力,可以要求延长纳税期限,或者如果满足适用条件,可以允许分期支付未偿税款。
但是,如果企业正在接受有关潜在违规行为的检查或审计,税务机关将仔细审查此类请求。任何延期都不会改变全额支付未缴税款和任何适用罚款的义务。
V、企业如何在保持合法合规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税收优惠?让NPLaw为您提供建议
随着税收激励政策变得越来越复杂,税务机关加强了事后审计活动,在不违反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激励措施已成为企业面临的重大挑战。这就是NPLaw等专业法律顾问可以提供实质性价值的地方。
- 准确识别可用的激励措施:确定适用于企业的正确行业、地点和资格条件;
- 优化投资结构:协助企业合法最大化激励,同时避开高风险领域;
- 合规审查和预警服务:检查记录、证明文件和商业模式,以防止未来的税务重新评估;
- 在税务机关代表:协助解释、谈判,并在出现风险时减轻处罚;
- 长期法律支持:在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提供指导,从建立到激励期届满。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有关特定案件的详细建议,请联系NPLaw以获得即时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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